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芝罘区学而思偷税被处罚!
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,认定该单位的行为定性为偷税,处以罚款6115.67元,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6月8日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
纳税人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擅自销毁帐簿、记帐凭证,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、少列收入,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,是偷税。对纳税人偷税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,不缴或者少缴已扣、已收税款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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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丨信用中国、国家税务总局
责编丨常帅 监制丨刘洪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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